(2017)渝0105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高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105刑初80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洁,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思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北检刑诉〔2017〕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高洁在重庆市江北区星光68商场内的某服装专柜处,以试穿衣服为由并趁营业员不备,盗走1件价值2328元的黑色羽绒服。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高洁在星光68商场内的某超市内,趁工作人员不备,分3次分别盗走价值165元的红妍八珍宝粉、价值170余元的酸奶、水果等物及价值165元的红妍八珍宝粉。2017年4月19日,高洁又在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将共计价值1200余元的矿泉水、水果、蛋糕、饮料等物装入随身携带的购物袋中,未支付钱款即离开超市。后因形迹可疑被超市工作人员挡获,所盗物品被当场查获。民警接超市工作人员报案后,于当日20时许来到超市将高洁抓获,随后又在其住处查获前述被盗的黑色羽绒服(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高洁赔偿了某超市的全部损失。 被告人高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高洁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 被告人高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刑期折抵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刘 懿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