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铭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洛阳铭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384号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78号亚秀丽都小区12-1-1003。法定代表人:李明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亮,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洛阳铭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纱厂西路与王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廉红林。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铭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亚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一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