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俊兰与刘天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兰,刘天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548号原告:李俊兰,女,汉族,生于1949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刘天齐,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俊兰诉被告刘天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兰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俊兰承担。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