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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敖香红与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香红,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681号原告:敖香红,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春华会馆2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敖香红诉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敖香红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香红自愿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敖香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248元,由敖香红承担。审判员  朱雪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