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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武世平与苏宏、高飞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世平,苏宏,高飞小,燕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614号原告武世平,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苏宏,男,39岁,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高飞小,男,52岁,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燕云莲,女,52岁,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高飞小之妻。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世平诉被告苏宏、高飞小、燕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世平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苏宏、高飞小、燕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世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世平撤回对被告苏宏、高飞小、燕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被告苏宏负担。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