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执37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跃邦、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跃邦,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7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邓跃邦,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98732-6)。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新华路73号。法定代表人:戴万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2016)浙0226执37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及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5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葛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