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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江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江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144号原告: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幢309号。法定代表人:许焱午,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雷,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江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29号A2区14号。法定代表人:吴主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梅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江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