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代志刚与蒙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刚,蒙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刚,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蒙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壮族,广西省田阳县人,身份证住址广西省田阳县。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代志刚与被执行人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801执1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代志刚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本金93000元、案件受理费1397元、执行费1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1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