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马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马葵,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作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佳,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清,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葵。原审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英海,经理。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葵及原审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87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马葵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均表示同意被上诉人马葵撤回对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准许被上诉人马葵撤回对上诉人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78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被上诉人马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竣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