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姚立军与顾志明、马金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立军,顾志明,马金华,曹新强,顾伟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584号原告:姚立军,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莉,浙江永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志明,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马金华,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曹新强,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顾伟勤,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立军诉被告顾志明、马金华、曹新强、顾伟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姚立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志明、马金华、曹新强、顾伟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立军撤回对被告顾志明、马金华、曹新强、顾伟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979元,减半收取9990元,由原告姚立军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