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丽、张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丽丽,张海伟,武全民,杨连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1039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新华国际小区2#-04、2#-0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96294141E。法定代表人:郝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魁,男,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丽丽,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张海伟,男,汉族,1980年5月6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武全民,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所地渑池县。被告:杨连枝,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丽、张海伟、武全民、杨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王亮、贺魁、被告武全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丽丽、张海伟、杨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王丽丽及其配偶张海伟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17200元,利息8931.7元及罚息(按照月利率20.25‰自2016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全民及其配偶杨连枝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丽丽(借款人)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51ZMAG1519831201,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丽丽提供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00元)的借款;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月利率13.5‰,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等额还本,以贷款发放日后的三个月的15日为首期还款日,之后于每三个月同日还款。利息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同日,被告武全民及其配偶杨连枝分别签署并向原告提供了《个人保证书》(合同编号:051ZMAG1519831201-01),承诺为王丽丽的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的范围为:融资金额人民币25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及其它融资方式所产生的金额)、利息(含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收回债权及实现担保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保证在王丽丽未能按时(含正常到期及提前到期)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履行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起始日至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履行了放款义务。后被告王丽丽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足额归还应还借款本息,于2016年4月22日与原告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合同编号:051ZMAG1519831201补,以下简称展期协议),《展期协议》约定本次展期金额为壹拾贰万元,本次展期至2017年4月20日。本次展期后,贷款利率为原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方式遵照原《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利息的日期为每月20日,到期利随本清;本次展期后,2016年7月20日,偿还本金30000元;2016年10月20日,偿还本金30000元;2017年1月20日偿还30000元;2017年4月20日偿还30000元;保证人(武全民、杨连枝)继续对展期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止(编号为051ZMAG1519831201-01的个人保证书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后因被告王丽丽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11月23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7200元,利息8931.7元,罚息1148.9元,共计126131.7元。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分别向被告王丽丽及其配偶张海伟、武全民及其配偶杨连枝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及《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由前述被告本人签收。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截至本起诉状提交之日,被告王丽丽均未履行其还款的义务。故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归所请。被告王丽丽、张海伟、杨连枝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武全民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我认为应该先起诉借款人,我只是一个担保人,应当先由借款人还款,借款人还不了我才还。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7日,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丽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王丽丽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13.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配偶同意接受同约束,并同意借款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张海伟作为王丽丽配偶在合同上签字。同日,被告武全民签署了个人保证书,为王丽丽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以本人及夫妻共同财产按本保证书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担保范围为25万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及实现担保权产生的全部费用,担保人配偶对担保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证的行为予以认可,并同意按本保证书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杨连枝作为保证人配偶在个人保证书上签字。2015年7月2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王丽丽发放贷款。截止2016年4月22日,王丽丽共偿还13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7年4月20日,展期金额12万元,保证人继续对展期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至借款展期到期后两年,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债务人,同意以本人及夫妻共同财产对借款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海伟、武全民、杨连枝作为借款人配偶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名。后被告偿还部分利息,下欠本息未予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借款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书予以证实,被告王丽丽、张海伟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诉求王丽丽、张海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逾期利息应当从借款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武全民、杨连枝为被告王丽丽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依法有权同时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武全民、杨连枝,被告武全民、杨连枝依法应对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被告王丽丽、张海伟、杨连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丽、张海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8931.7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0.25‰自2017年4月2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被告武全民、杨连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渑池)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1元,由被告王丽丽、张海伟、武全民、杨连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