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营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强,李营超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535号自诉人张伟强,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人李营超,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自诉人张伟强以被告人李营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与被告人李营超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对被告人李营超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伟强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