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柯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04号罪犯柯聪,男,汉族,1992年9月8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柯聪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2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柯聪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柯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另该犯财产刑性判项未履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