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桃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聂桃林—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涟源百货城8栋116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被执行人聂桃林—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涟源百货城8栋116号。经营者聂桃林,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桃林—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大市场涟源百货城8栋116号(经营者聂桃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解放审 判 员 蔡旭辉审 判 员 周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