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6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198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天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6198号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鹅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琴,江苏诚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天晓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2号1幢209室。法定代表人:刘小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60元,由原告苏州汤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丽宁代理审判员 沈 琳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