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学权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972号罪犯李学权,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李学权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3日作出(2009)高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6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学权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李学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李学权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有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28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不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权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