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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苏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029号苏某1与苏某2、苏某3、苏某4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某2、苏某3、苏某4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北宿舍区×××楼×××层×××号房屋过户至苏某1(身份证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