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苏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4029号苏某1与苏某2、苏某3、苏某4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0108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某1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苏某2、苏某3、苏某4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北宿舍区×××楼×××层×××号房屋过户至苏某1(身份证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瀚文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