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办事处荷花社区励新街122号。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村3组常德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高启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70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2154628.0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湖南新宇宙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将被执行人常德市兴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湘070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平审 判 员 熊学勤审 判 员 王稳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六日代书记员 彭家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