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国明、李平、李树刚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明,李平,李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丘北县锦屏镇人民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983211-1。法定代表人:单汝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明,男,1968年1月16日,住丘北县。被执行人:李平,男,1971年2月11日,住丘北县。被执行人:李树刚,男,1974年4月16日,住丘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国明、李平、李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国明、李平、李树刚自愿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与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云2626民初434、435、4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借款本金共计90,000元和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67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6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员 杨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