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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左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左某某,李某,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1206号原告:罗某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左某某,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某,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寻某某,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左某某、李某、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某、李某、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左某某、李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2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本金25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2月24���计算至偿还之日);二、依法判令被告寻某某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左某某、李某夫妻因资金周转分别于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4日借原告20000元、50000元,后由担保人张书龙对其担保的50000元借款本息代为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两笔借款另由被告寻某某连带担保。被告左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月利率2%计算),故原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左某某、李某、寻某某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借原告20000元,约定月利率5%,使用期限至2015年4月21日,并由被告寻某某在借条上签字连带担保,后上述被告均未偿还。2014年12月24日,原告��次借给被告左某某50000元,约定月利率6%,由被告寻某某及案外人张书龙共同担保,后张书龙于2016年4月13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左某某与李某向原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借条及对应的借款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以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及汇款凭证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因约定的借款利率过高,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2014年12月22日被告借原告20000元因未偿还,故左某某和李某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寻某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4年12月24日被告借原告50000元,因已由案外人张书龙偿还其担保借款本金25000元及对应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左某某偿还该笔尚欠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至偿还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对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从2014年12月22日计算利息,本金25000元从2014年12月24日计算利息,均计算至偿还之日,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被告寻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左某某、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克喜人民陪审员  张从江人民陪审员  闫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宏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