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执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仇某某、刘某某与郭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0105执保461号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新华事故中队:申请人仇某某、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冀0105财保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现在你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扣押。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