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锐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锐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185号原告: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19-1号310室。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立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锐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7号401室。法定代表人:粟荣华。该公司经理。原告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锐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辽宁金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