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鲁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2945号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康,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鲁,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仁怀市。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已减半),由原告贵州仁怀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登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应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