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振宝与郎滨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宝,郎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第44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宝,男,汉族。被执行人郎滨艳,女,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李振宝申请郎滨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杉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