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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牛长才与王旭青、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长才,王旭青,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18号原告:牛长才,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托代理人:温寒,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贞,内蒙古正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青,公民身份号码×××,1967年5月7日出生,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国谊,内蒙古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七台镇蒙牛大街俯左路。法定代表人:王旭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明,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长才与被告王旭青、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牛长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长才撤回对被告王旭青、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鑫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夏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瑞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