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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席世朋申请执行李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世朋,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8号申请执行人席世朋,男。被执行人李龙,男。席世朋申请执行李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席世朋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8732元。本院在执行席世朋与李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李龙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龙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李龙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