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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志立种养专业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志立种养专业合作联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2393号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X。法定代表人:钟世强。委托代理人:姜吉斌,该公司职工。被告:岳阳市志立种养专业合作联社,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法定代表人:周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志立种养专业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1678元,由原告广州旺大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