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中诚与河南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诚,河南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魏新礼,许长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663号原告:刘中诚,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雨,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汉飞城市公园1号楼5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培发。被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晏志勇。被告:魏新礼,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许长春,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刘中诚与被告河南厚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魏新礼、许长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中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中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中诚负担。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