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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镇赉县通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镇赉县通运实业公司,镇赉县运输管理所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04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45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良。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志。被告:镇赉县通运实业公司。住所地:镇赉县镇赉镇团结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章。被告:镇赉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镇赉县站前街869号。法定代表人:刁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与被告镇赉县通运实业公司、镇赉县运输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曾在2006年诉至本院,原告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本院作出(2006)镇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6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