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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声水与于声国、舒开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声水,于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于声水,女,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塔城市。被执行人于声国,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362号于声水申请执行于声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3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