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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古翠芳与熊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翠芳,熊信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6民初654号原告古翠芳,女,1978年4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被告熊信荣,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翠芳诉被告熊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翠芳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古翠芳承担。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