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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冉启虎与冉崇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虎,冉崇安,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761号原告:冉启虎,男,土家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被告:冉崇安,男,土家族,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铜仁市碧江区大庆路45号法定代表人:肖复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茂华,男,苗族,1991年1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贵州省思南县,授权范围为一般授权。原告冉启虎与被告冉崇安、第三人铜仁全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冉启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50元,由原告冉启虎负担。审 判 员  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靖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