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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62号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王某至今未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李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