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王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862号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某、王某至今未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李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