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海涛与郭志宏、郭艳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海涛,郭志宏,郭艳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30号申请执行人薛海涛,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修武县。被执行人郭志宏,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被执行人郭艳敏,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证劵、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天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