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旺与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旺,廖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775号原告:王有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廖忠华,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旺与被告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旺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