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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有旺与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旺,廖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775号原告:王有旺,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廖忠华,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旺与被告廖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有旺在收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