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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监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郝成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川民监字第28号郝成勇:你为与达州市国丰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大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达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认定其未预交诉讼费缺乏事实基础,请求撤销原裁定”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达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证:你于2005年2月4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2005年2月3日向该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书》,虽然经该中院分管副院长顾平批准“同意缓交,先于立案处理,由审理的合议庭按规定催缴。”但直至该院于2005年7月7日作出(2005)达中民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内,你并未按规定补缴。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是正确的。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