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与广东陶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广东陶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273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新源二路第**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86622。法定代表人:李洪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轩,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楠岚,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陶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七拱镇工业园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3038983058。法定代表人:付祥君。原告佛山市兴达成套设备厂诉被告广东陶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及实际履行地均为被告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系双方对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且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晖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