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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润平与范彦峰、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平,范彦峰,张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郭润平,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榆次区北田镇杜堡村村民。被执行人范彦峰,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爱梅,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榆次区北田镇北田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郭润平与范彦峰、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