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润平与范彦峰、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平,范彦峰,张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郭润平,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榆次区北田镇杜堡村村民。被执行人范彦峰,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爱梅,女,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榆次区北田镇北田村村民。本院在执行郭润平与范彦峰、张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启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