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晓岚与吴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岚,吴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502号原告:林晓岚,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黄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晓岚与被告吴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晓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岚以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晓岚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