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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晓岚与吴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岚,吴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502号原告:林晓岚,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黄俊,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林晓岚与被告吴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林晓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晓岚以其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晓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晓岚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