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立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8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军,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13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立军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大洋两轮摩托车,沿嫩江镇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嫩江县公安局兴农派出所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相撞,致使其受伤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王立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鉴定,被告人王立军血液乙醇含量为163.8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认为被告人王立军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立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