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XX安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58号被执行人:XX安,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XX安危险驾驶罪一案,(2016)皖04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安已经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X安名下皖DF06**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