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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韩武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韩武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999号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木,男,汉族,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武卫,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武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明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