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龙自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00号罪犯龙自云,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横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自云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龙自云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二审作出(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龙自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自云在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1次,单项表扬6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龙自云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龙自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并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系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自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