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曹永刚与解祥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074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刚,男,1954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靖宇街,身份证号码2301021954********。被执行人解祥龙,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身份证号2108041988********。申请执行人曹永刚与被执行人解祥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解祥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永刚人民币78941元。被告解祥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解祥龙负担。该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长 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