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29号原告:齐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晋州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深泽县。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