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张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42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221430。负责人:张翔,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倍,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张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唐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爱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