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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夏邱山林全羊小吃部与被告牟华伟、黄建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夏邱山林全羊小吃部,牟华伟,黄建敏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589号原告:莱州市夏邱山林全羊小吃部,经营场所莱州市。负责人:王廷欣,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牟华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黄建敏,女,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夏邱山林全羊小吃部与被告牟华伟、黄建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夏邱山林全羊小吃部撤回对被告牟华伟、黄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