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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莫某与莫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莫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913号原告:莫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红,山东张淑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甲。原告莫某与被告莫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莫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