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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与李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李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民初612号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小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1568933751E。法定代表人:刘淑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英,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忠,男,汉族,1962年7月29日生,住。原告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与被告李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英、刘新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玉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盛晖新型建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建材,至今共拖欠原告货款12000元,2016年2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6年5月1日前还清。但是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无故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李玉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玉忠于2016年2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盛晖建材厂材料款壹万贰仟元整”,且该欠条有被告李玉忠签字。同日,被告李玉忠向原告承诺:“2016农历正月初九付款5000元正,剩余款5.1号清”该承诺有被告李玉忠签字及捺手印。但被告李玉忠并未按约定履行上述承诺,原告现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玉忠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履行其还款义务。对于欠款数额,原告提交了欠条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12000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因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1日还清欠款,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2016年5月2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被告李玉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良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