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卓子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卓子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新兴产业孵化区创业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665XXXXX-X委托代理人:洪丽萍,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卓子钰,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子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卓子钰达成执行和解,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卓子钰在2017年7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款50000元,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款443647.5元。二,若被执行人卓子钰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卓子钰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金。若被执行人卓子钰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被执行人卓子钰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金。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